据温州民建会员、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林反映:混合所有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施除了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还应当保障混合民有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企业内部治理的自主权。而现行的《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部分与混合所有制的实施不相适应。
一、混合所有制下国家出资人职责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混合所有制企业注册登记为公司法人,应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混合所有制形式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所应承担的包括损害赔偿等责任的承担主体等未予明确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存在不同的法律标准。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应由股东大会自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派出董事、监事人选。三部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选任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依照《公司法》选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难以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及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将可能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推荐或建议的人选,而导致无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人员,将不利于对国有资产安全性及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干预过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这里的出资企业包含了混合所有制企业,该规定直接形成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干预。
五、混合所有制企业对重大事项决定的效率和实施无法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将可能会导致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事由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无法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且未明确或规定批准的程序、期限等,将严重影响企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进程。
为此建议:
一、修订《公司法》,增加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专设国有出资公司一章,作为第六章,除将现行《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作为该章中的一节外,增加一节“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将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特别规定纳入该节中,并增加下列内容和条款。
1、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任作特别规定。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由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的人选比例不应少于国有出资比例。
2、规定由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3、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三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的通知期限为十五日,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难以在该期限内完成,对于此类应当适当增加期限。
4、本法未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规定。
二、修订《国有资产管理法》。
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将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排除在必须有职工代表作为董事、监事,有利于民营资本出资方更大程度的参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2、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该级人民政府应当于股东会召开前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行使批准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有利于及时对需经批准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及指派到国有参股公司的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混合所有制下的国有出资公司负责人依法并非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任免,其负责人不一定就是其指派的人员,因此也无从考核,仅能对其所指派的人员进行任免和考核。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将国有出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把混合所有制公司排除在外,让混合所有制公司有更大的公司治理自主权。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省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