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民建会员、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林反映: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实施中,仍存在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选任条件不合理。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虽有利于保障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但也导致了绝大多数公民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特别是无法在农村等基层选任到人民陪审员,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有违设立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本意──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审判工作,影响陪审员结构的科学性。
二、数量限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为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由于这一数量限制,为保证审判效率,许多法院通常更侧重于让无固定工作或已经从工作岗位上退休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便成了“陪审专业户”,而这些“专职陪审员”由于缺少内部的监督机制,不仅不能起到对审判员的监督作用,还成为司法腐败新的增长点。如2012年浙江温州市,就查处5起人民陪审员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案件,并收受当事人好处。
三、选任行政化问题突出。构成人员行政化,以温州市为例,目前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基本超过一半,使人民陪审员丧失平民化的本色。同时,选任程序上也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人民陪审员是由法律赋予其审判权,其权利等同于法官,由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则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将严重影响到司法独立。
为此,建议:
一、修正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提高年龄门槛至28岁,招录有工作经验社会阅历的工人、企业家、农民、个体经营户、村干部、退休工人等各行各业人员。在规定大专文凭基础上,设置例外情形,对年长但是群众基础扎实,群众工作能力强的退休人员,可以适当降低文凭要求破例招录,优化队伍结构的同时确保队伍的稳定性。缩短陪审员的5年任期至3年,规定不得在同一业务庭室连续任期,连任不得超过2次。根据法院办案要求,区分派驻法庭与院内专业审判庭的陪审员类型,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二、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建议人民陪审员的人数的上限为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150%,以适用审判活动的需要,也可避免“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出现。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任方式。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去行政化。在选任范围方面将党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外;在选任程序上,应排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审查主体,以杜绝党政、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体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建立二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即人民陪审员由代表民意的普通人民陪审员和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人民陪审员两种类型组成,实现“平民化”与“知识化”的有机结合。对于普通的案件,可以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选择,对于专业性强的如涉及科技犯罪、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案件,则从具有相应专长的人民陪审员专家库中抽取人民陪审员,以弥补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