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
据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民建会员、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林,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永嘉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春飞反映: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推行对推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最高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后,陪审员队伍数量迅速增加,该类问题越发突出,亟待引起重视。
一、约束缺规范。现行法律规范对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社会、法官甚至陪审员对自身的职责定位不准确,影响陪审员正常开展陪审工作。如依照法律规定,陪审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陪审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但实践中,对开庭前通知参加陪审而无故拒绝的,或对法院安排的案件挑肥拣瘦的,或在法院当陪审员几年“混熟个脸”后离职做法律工作者成为“诉讼掮客”的陪审员,缺乏相应的约束和追责措施。
二、工作不专业。由于没有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加上各地基层法院师资力量所限,陪审员岗前培训、专题业务培训等活动开展较少且不系统。以永嘉县法院为例,90%陪审员表示庭前并未对案情进行了解,庭审期间更无法了解案件整体情况;75%的陪审员表示对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不清楚。由此,在缺乏有效指示下,陪审员因法律专业知识欠缺而缺乏自信,不愿过多发问及表达意见,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在合议庭评议阶段,由于介入案件时间较晚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对主审法官存在趋同心理,表决时一般都同意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突出。
三、选取不科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认。但缺乏“随机抽取”的操作规程和细则规定,人民法院内部的具体负责机构不明确,操作不透明等等问题,并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如实践中,大多由各审判业务庭或经办法官根据自己的喜好自行确定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 变成 “随意抽取”。 又如随机抽取时未对陪审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类,导致人民陪审员不能有效的融入庭审中,“只陪不审”问题更加突出。
为此,建议:
一、加快制订《人民陪审员法》。以基本法、专门法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将现行以文件、政策、答复等指导性文本关于陪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陪审员法》,对陪审员的管理形式、方法、责任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二、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设立在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建立陪审员信息档案;制定陪审员岗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廉洁教育等培训计划,实行业务定期考核;出台约束规定,对于陪审员无理由拒绝陪审的,登记在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陪审超过三次的坚决提交辞退意见并限制其再次报名选任;开展法官与陪审员的评议活动,将法官对陪审工作的支持程度与法官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强化陪审员的主体地位,扩大陪审员的庭审监督作用;加强物质保障,建立优秀陪审员评比专项基金,进一步扩大陪审工作宣传力度。
三、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设立人民陪审员培训机构,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将陪审员业务培训纳入法官业务培训的人员范围,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本院或上级法院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快知识更新;改进陪审工作通知相关规定,由书记员提前三天通知相关案件的陪审员到工作室阅卷,保证陪审员提前介入;定期开展人民陪审员庭审技能培训,组织案件庭审观摩,开展观摩庭讨论,庭审发问技巧研究等座谈会。加快建立专家型陪审员队伍,提高专业类型案件的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质量。
四、对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的实施方式进行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人民陪审员的技术专业、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分类。同时在确定人民陪审员时,根据案件的类型必须在相应的类别内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能有效的融入庭审、合议中。同时,应当尽可能的弱化“地域分布”,最大程度减少地方人民法庭中人民陪审员专业户的出现,且地域分布应当仅适用于不涉及专业性的普通案件。
( 温州市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