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市环保系统共有11个县级环境监察大队,62个环境监察中队(环境管理所),人员编制共计629人,实有650人。经费都不独立,均由县(市、区)环保局统一掌握使用,县(市、区)财政全额拨款,全市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共管辖乡镇(街道)286个、企业24796家,2008年以来,共查处案件6706件、罚没款19272万元,征收排污费43619万元,处置信访件26549件。
一、基层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职能。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虽然在名称上多次变化,但其主要职能没有变化,按照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2、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3、负责征收排污费;4、参与对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5、协助管辖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理由。根据浙江省委〔2007〕13号文件精神,我市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基本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条件,其理由为:一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派出机构;二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层环境监察机构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派出机构,按照法定权限内的委托,依法依法对辖区内单位、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参与对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等行政职能。三是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全市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其性质均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四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基层环境监察机构作为环境保护的主力军,依法履行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大量职能,但是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却不是公务员身份,这就导致了执法主体的不合法,长期以往,将影响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落实。
参照国家及省市的做法,建议将温州市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适应加强生态环保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