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1、“法治中国”根在人心,历史悠久,是根深蒂固的土特产。
在对“法治中国”进行深入全面的剖析时,我们发现有一个不大不小的误区,那就是:很多人将法治当成舶来品。说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曾经说:“法律应当统治”。此后该理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英国法律学者阿尔伯特·戴西(Albert Venn Dicey)对此功不可没。持该观点的人同时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治(rule of law),只有法制(rule by law)。经考证,这种将法治视为舶来品的说法虽然大致揭示出法治在西方各国的发展脉络,但对中国法治的历史却没有采取负责任的考察与发掘态度,有厚此薄彼之嫌疑。
法治的根源在人心。“法治中国”不仅根深蒂固,而且源远流长,这与中国地广人众的历史是分不开的。有证据表明,中国古代不仅有法治思想,而且知道法治的缘由乃在于人本身的需求应时而变,明确区分了法治与法制的差别。例如,汉初《淮南子·氾论训》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的语句。该语句不仅明确指出:单纯的不知法治之源的法制思想,即便是循古,也会生乱;还明确指出: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制改革,应时而变。这充分说明,“中国古代只有法制,没有法治”的观点是站不脚的。中国古代不仅有拘于法、循古断今、以法治国的法制思想,也有“顺天应人,因时而变”的法治思想。
强化和推广“法治中国根在人心,不单单是舶来品”的观念,不仅可以为“法治中国”找到民意源头,增强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与决断力,也能扭转否定民族传统与民族文化的不利态势,客观全面地看待中国国情与世界世情,为“法治中国”找到更多的同盟军。
2、“法治中国”当下由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磅推出,是得民心顺民意之重大政治方略。
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与往届领导集体相比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正儿八经的法学人才多了,理工科人才治国的时代过去了。党的总书记与国家主席习近平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排名第二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是法律科班出身,拥有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知识存量、学历阅历与思维方式的改变带来了中央领导集体执政方式与思维方式的大创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不仅成为当下中国的高频词,而且成为中国发展与稳定的重大推动力。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2013年11月12日,不负众望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在其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中,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法治中国”的概念,并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制度性要求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五项。
显然,“法治中国”的隆重推出,不仅仅表示新一代领导集体执政模式与思维方式的重大突破,也表明中国以后各项建设都会以“法治”为准绳,围绕“法治中国”的总目标高效推进。这无疑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大政治方略,为实现中国梦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法治中国”的深化发展,对实现几千年深藏在中国人心中的“中国梦”至关重要。
“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法治中国”的深化与发展,对于实现中国人民几千年来深藏心中的梦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至关重要。有人将中国梦总结为“强国梦”,但强到什么程度,没有说明,却心知肚明。那就是天下一统,中国为表率。中国用什么达到天下一统呢?显然不是武力而是法治。因此,中国梦大致可归结法治梦,“法治中国”发展到世界前列了,中国梦也就实现了。
古代中国与世界各地的国家一样,采取的是一种明君立法、贤人司法的治国模式。这种模式使明君立法、贤人司法,让愚和不肖者制于法,虽然不尽善尽美,但在当时语境下,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也正是在这个黑暗时代,中国人提出了“法律至上、以法治国、不阿贵、不附权”的光明的初始法治理想。这些都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客观地说,中国封建社会绵延几千年,之所以比西方社会要发达稳定,与“人民以法治国,依法律的标准判别贤明,法律及其原理并不只是统治臣民的手段,也是约束、培育明君、贤臣的重要手段”是有关系的。中国封建社会帝王成千上万,而肆意废法、不顺民意者,不过夏桀商纣而已,加上愚与不肖者为君,充其量也不过十分之一、二的动荡。为什么?因为中国的皇上比西方的君王更受法律约束。
历史进入近现代以后,域外法治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获得了长足进步,大大超越中国本土粗略的法治梦想。也正因为如此,国人对建立新国家、变革法制、厉行法治的追求才愈发强烈。千百万人为此参加了革命,付出了生命,先后成立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推行了很多新法律。其中虽然有许多波折,但是人民对“法治中国”的需求已经越来越清晰,与域外法治国家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国家在世界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中国”不仅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赶超发达国家,最终成为世界示范性强国的基本保障。
“法治中国”不仅深入影响着人民与国家,也深入影响着中国的每一个政党。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入宪,成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法,“法治中国”则写入了最高领导集体的决定,成为这个国家领导集体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众所周知,法治与现代政治的核心组织是政党,没有良好的政党建设经验,对法治背景下的政党发展规律不去揣摩和领会,势必影响中国梦的实现与法治中国的建成,同时也会对中国政治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的形象产生消极影响。从这个个意义上说,全面认识建设“法治中国”不仅是中国宪法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代政党政治的总纲领。只有对这个总纲领领悟透了,政党才成其为政党,发挥出国家建设主力军与排头兵的作用。
二、深入全面认识和建设“法治中国”,对参政党履职与建设尤其重要
1、“法治中国”为参政党履职与建设提供基本保护,在法治框架内,参政党可以放开手脚发展。
法治的基线在法。法律一经颁布,其主要的功效就在于定纷止争,为各种不同的人与利益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使他人与其他利益群体或者无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后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换一句话说,法律一经确认,无论其初始配置是否合理,都会从根本上改变“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使强弱之间纷争消失,万事一定于法。相对于毫无规则的丛林法则来说,法律无疑为弱者提供了保护,为强者恃强凌弱设置了障碍。毋庸讳言,尽管宪法赋予了参政党一定的地位,但这种地位与执政党的强势相比,依然是弱势的,需要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中国”为参政党履职和建设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保护。
法治的灵性在于应时而变。法治与法制不同,她是动态的,有着良好愿望与动力的系统工程。这决定了在法治的框架内,无论法律的初始配置是如何地狭小,法治的灵性都足以使得任何一个参政党在其中可以大显身手、游刃有余。任何一个参政党,能力再大,也不足以达到一个要突破法治框架,恢复丛林规则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中国”与法治的灵性,不会捆绑任何一个参政党的手脚,让其能力与作用发挥不出来。在法治的框架内,任何参政党都可以放开手脚发展。
2、“法治中国”稳定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对执政党个别人法外施政、违法滥权形成有力约束。
当前,公认的一个法治原则是“法律至上”,很多人简单地将这条原则理解为“法律是国王,法律统治一切”,从而引发很多担心和争议。实际上,法治的“法律至上”原则并不是针对所有人说的,恰恰相反,它是针对强势群体、统治者、有权力、有能力违法者说的。某种意义上,“法律至上”的意思就是“法律治上”,即“用法律来约束上层”。这从阿尔伯特·戴西的著作《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中归纳的法治三要素可以看出来。
阿尔伯特·戴西认为,法治的第一个要素是“法不溯及既往” [1]。在法治国家,首要的因素是没有人会因为违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惩罚。当权者不能用事后立法的方式追究以前行为人的责任。法治为什么首先要限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显然是为了防备上层滥权。法治的第二个要素是:“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 [2]。按阿尔伯特·戴西的解释,这里的人不分男女,不论社会地位之高低。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群体只能是有权立法、修法、司法的上层,所以,这条要素也是用来治理上层的,更为准确的表述是:“哪怕是最上层,也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法治的第三个要素是:“人人有权使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3],这个原则后来发展为对拒绝使用法庭维护下层权利的法官处以刑罚。英国设立有“法官拒绝裁判罪”,对那些面对案件“拒不受理,受而不判,判而不决”的法官处以刑罚。我们现在存在的“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庭的权威受到权势者干扰,法官不能或者不愿意为普通人服务造成的。如果我国也设立“法官拒绝裁判罪”,这三个难题就有可能迎刃而解。
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上层自我约束,下层自我保护,各层和睦相处的利器”的观念在当代中国领导人心中也已经根深蒂固。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也明确指出与“法治中国”不符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要下决心克服掉:“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4]。“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5]。
当前,我国参政与执政党的关系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治中国”的建设无疑对执政党个别人法外施政、违法滥权形成有力约束。作为参政党,投身于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大潮中,发展自己,为国效力,为民服务,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历史意义的选择。
三、参政党履职经验与建设规律表明:法治的核心在于守护宪法,什么时候“法治中国”理念遵守得好,什么时候参政党履职就好、建设就好,反之亦然
(一)法治的核心在于守护宪法,什么时候“法治中国”理念遵守得好,什么时候参政党履职就好、建设就好
法治的原则是法律至上或者法律治上,上层遵守法律,搞好自我约束,坚守诚信。在众多法律中,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又决定了法治的核心是“各界共同守护宪法”。可以说,什么时候宪法守护用心了,“法治中国”理念遵守得好了,什么时候参政党履职就好、建设就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共同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代行宪法功能的国家共同政治纲领与国家根本大法,其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表明新中国的民主不同于资产阶级掌权的旧式民主。尤其重要的是,《共同纲领》为中国新式民主确立了新式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新中国参政党履职与建设带来了第一个黄金时期。在新中国第一届国家机构中,数据最能说明问题:6 名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有3名党外人士;在56 名委员中,党外干部占据27 人;在4 名政务院副总理中,党外人士有2 人;在15 名政务委员中,党外人士占据9人;在政务院所辖34 个部、会、院、署、行的正职负责人中,党外人士占到14 人;省市政府主席、副主席中, 党外人士占到54 名。
正因为宪法在聚集各党派政治力量方面居功至伟,改革开放后不久,共产党与各派政治力量就一起大幅度修订了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82年颁布实施,史称82宪法。该宪法版本一直沿用到现在。在82宪法实施的20多年时间里,成功地扭转了党派政治不正常的局面,巩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成果,为参政党迎来了履职与建设的第二个黄金时期。据有关数据,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有3.2万人”[6]。在17届国家机构中,有两名非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部委正职。其中,2007年6月29日任命的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是无党派人士。据称:“陈竺是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首位出任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的无党派人士,也是继中国致公党副主席万钢被任命为科技部部长后第二位担任政府部长的非中共人士”[7]。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领导集体执政以后,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了“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不仅沿袭了尊重宪法、依靠宪法的传统,继续大力使用非党人士为国家建设服务,而且从根本上意识到了宪法与法治的关系,宪法与人民的关系,宪法与民心的关系。很多说法不仅是至理名言,而且让人精神一振、耳目一新。例如,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到:“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这种对宪法的深刻认识,尤其是对“宪法自觉行动”的认识,是建国以来历届党的最高领导人都不具备的。可以预见,习近平总书记为全体中国人构建的中国梦,顺民意得民心的“法治中国”战略与战术部署,毫无疑问将为中国参政党履职与建设带来一个空前的繁荣。这个繁荣不是单纯的因循守旧,遵守法律制度,也包括对宪法根基的修复与完善,让宪法成为信仰,成为受全体人民拥护的自觉行动。毫无疑问,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二)脱离宪法,脱离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理念必然对人民、国家、政党造成损害,对参政党履职与建设的损害尤其严重
1、“法治中国”为参政党履职与建设划定基本红线,在现有红线之外的目标,参政党不宜花费人力物力追求,也不宜在政治协商或者征求意见时发表。
前途尽管是光明的,但是,我们也毋庸讳言,道路并非一帆风顺。纵观新中国创立前后各派政治力量的兴衰史,我们发现这样一个规律。脱离宪法,脱离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理念会对所有人,对所有政党包括执政党都造成严重伤害,其中,国家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人民,党派力量中弱势群体参政党受到的伤害尤其严重。尤其重要的是,发生大伤害的原因尽管非常复杂,但很直接、很表面的原因往往与弱势群体有意无意甚至违背法律与法制地彰显强势,提出非法要求有关。
众所周知,参政党履职与建设的大溃败起于共产党内左派势力的崛起,盛于反右运动与文化大革命。这里面有共产党最高领导人误判局势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也是因为参政党与非党派政治力量没有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理念,不尊重宪法与政治约定有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共产党虚心征集意见的时候,个别党外民主人士提供的是法治框架以外的东西,发表的是违法、违约、没有参政诚信的言论,甚至公开表示要“轮流坐庄”。一直到今天,共产党承认的错误(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公认的错误),当年基于那些违背宪法的言论作出的反右决定是正确的,只是在执行中犯了反右扩大化的错误。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某种意义上,将当年的错误完全归于执政党显然不是一个客观的态度,于今天“法治中国”的建设也没有益处。
2、理顺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参政党任何时候都不要误判执政党的胸怀,挑战宪法,发表政权承继言论。
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现行宪法,参政党与执政党都是兄弟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某种意义上,也是分工协作、共同进取的共存关系。这种法治框架与西方法治框架设置的政权继承与轮替关系是不一样的。所以,参政党党员不要崇拜执政党的领导人,不要对其胸怀进行毫无依据的过分夸大,以为其会乐意政权承继与轮替。实际上,即便是西方宪政框架,任何一个执政党也不会乐意见到自己丧失政权,不会同意毫无抵抗地进行“轮流坐庄”。
为了认清这一点,我们不妨对当年国家政治生活如何从“双百方针、整风运动”,发展到“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做一简单回顾: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双百方针)。1957年5月1日,《人民日报》刊载了中共中央在4月27日发出的《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号召党外人士“鸣放”,鼓励群众提出自己的想法、意见,也可以给共产党和政府提意见,帮助共产党整风。由于新闻界跟进,刊出各种声音让知识分子们觉得共产党勇于自我批评,十分伟大。在发言没有顾忌,思考没有法治观念的情形下,各种违法言论也登上了公众舞台。“在大鸣大放后期,一些对共产党和中共政府批评的言辞十分激烈、尖锐,有些言论甚至提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轮流坐庄”[8]。1957年5月15日,毛泽东撰文《事情正在发生变化》发给党内同志阅读。于是,党派内斗,法治不存变得不可避免。随后的事情都计入了历史,非常遗憾的是,这不是一部法治史,诚信史,而是一部违背法治、违反诚信,自家兄弟斗自家兄弟的惨痛教训史。
3、参政党更应具有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治理能力,违法勿听,非法不去,以民为本,因时而变,应势而为。
痛定思痛,回想当年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政党中的弱势地位党,参政党更应该教育自己的党员与会员在法律的框架与范围内活动,更具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治理能力,违法勿听,非法不去。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当年没有违背宪法的“轮流坐庄”言论,而是不失时机地提出明确与增加非党人士干部比例的建议,是否又是另外一种局面呢?因为1955年,共产党已经意识到了共产党干部比例不宜过大,而当时实际生活中,共产党干部所占比例已经大大超出了其以前主张、推行的三三制,也超出了共同纲领时期的干部比例。
从另外一层意义上来说,即便是“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执政的政党不是好政党”,这个要求与野心也不应向共产党提出,而要用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成就取信于民,让民众来选择。或者让自己的诚意、成就与民意备执政党看到,有执政党自身来推动。民众选择不仅是历史规律,是共产党自身认识到的机遇与危机,也是共产党所能接受的合符法治理念的说法。“以民为本,因时而变,应势而为”才是执政规律与立党之本,反观当年谋参政党的秘书长言行无忌,公开提“轮流坐庄”,无疑既不合法,也确实有“视政权如儿戏,欺执政党如孺儿”之嫌,不符合道义与诚信。
(作者系民建中南大学支部会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