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统计报送民建会员企业情况的通知
民建各省级组织社会服务部门:
截至2016年底,民建有企业界会员11万多人,占会员总数的62.9%,担任各种经济实体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高级管理人员4万多人。近年来,在经济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民建会员企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型升级,提振发展信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生产经营成本高、维权难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会员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中央社会服务部决定对会员企业情况进行摸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是大型非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和小型及以上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
大型非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文件精神,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其中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见附表。
小型及以上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小型及以上金融类企业划分标准见附表。
会员企业的范围是指该经济实体的总经理、正副董事长属于民建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填报统计表
在统计范围内的非金融类会员企业填报“大型非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情况表”(表格附后),金融类会员企业填报“小型及以上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情况表”,各省级组织社会服务部门将表收齐后,分别填报“大型非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情况汇总表”和“小型及以上金融类会员企业情况汇总表”,于2017年7月1日前将以上四类表格一并报送至民建社会中央社会服务部(报电子版材料即可)。
会中央社会服务部收到报表后,将对全会的会员企业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根据会员企业实际情况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服务会员企业的活动。
联系人:白莹涛,房大堃,彭胜仁
邮箱:fwb@cndca.org.cn
联系电话:010-85698137,010-85698133
民建中央社会服务部
2017年5月11日
附表1
大型非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情况表
(非金融类企业填报)
企业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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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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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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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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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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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收入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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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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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
|
|
企业所在地区(具体到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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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
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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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良好,□一般,□较差,□难以为继
|
企业经营情况
(包括主要成绩、存在的困难等,200字以内)
|
|
注:企业各项数据以2016年底的数据为准。
附表2
小型及以上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情况表
(金融类企业填报)
企业全称
|
|
会员姓名
|
|
职务
|
|
企业联系电话
|
|
邮箱
|
|
资产总额(亿元)
|
|
企业所在地区(具体到县、区)
|
|
企业经营状况
总体评价
|
□非常好,□良好,□一般,□较差,□难以为继
|
企业经营情况
(包括主要成绩、存在的困难等,200字以内)
|
|
注:企业各项数据以2016年底的数据为准。
附表3
民建会员企业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小型及以上金融类民建会员企业只需填序号、企业名称、资产总额三项。
附表4
统计上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2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4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8
|
资产总额(Z)
|
亿元
|
Z≥8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4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2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3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3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3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1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1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1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1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20
|
资产总额(Z)
|
亿元
|
Z≥1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0.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资产总额(Z)
|
亿元
|
Z≥12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说明:
1.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表5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
|
50亿元(含)200亿元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
|
10亿元(含)100亿元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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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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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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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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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